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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2县发布线索征集公告→

来源:火狐官方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5-07-10 14:31:54浏览:417

  为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肉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涉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有关事项如下: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违法线索。

  (二)屠宰厂(场)未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依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线索。

  (三)养殖场(户)、收购贩运者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不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变造及转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四)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做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七)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对畜禽肉类进货查验不到位,采购或使用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鸡肉、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羊、驴肉,以涂抹香膏、血液等方式加工假劣牛羊肉的肉制品,或以大豆蛋白生产假冒肉制品;滥用非食用物质(如吊白块、甲醛等)加工肉制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线索。

  (八)肉及肉制品的各类批发、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销售假冒牛(羊、驴)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线索。

  (九)烧烤店、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或使用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线索。

  (十)利用互联网平台(含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社交媒体等)制售假劣肉制品,或无证生产、销售肉制品等行为。

  (十一)生产经营经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浸泡增重、漂白的牛肚、羊肚、牛百叶、牛筋等肉制品,调理肉冒充的牛、羊等“原切肉”“生切肉”“纯肉”的违法线索。

  (十二)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提供线索时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权益。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肉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切实守护老百姓 “舌尖上的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涉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有关事项如下: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违法线索。

  (二)屠宰厂(场)未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线索。

  (三)养殖场(户)、收购贩运者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不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变造及转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四)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七)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对畜禽肉类进货查验不到位,采购或使用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鸡肉、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羊、驴肉,以涂抹香膏、血液等方式加工假劣牛羊肉的肉制品,或以大豆蛋白生产假冒肉制品;滥用非食用物质(如吊白块、甲醛等)加工肉制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线索。

  (八)肉及肉制品的各类批发、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销售假冒牛(羊、驴)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线索。

  (九)烧烤店、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或使用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线索。

  (十)通过网络站点平台(含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带货、社会化媒体等)制售假劣肉制品,或无证生产、销售肉制品等行为。

  (十一)生产经营经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浸泡增重、漂白的牛肚、羊肚、牛百叶、牛筋等肉制品,调理肉冒充的牛、羊等“原切肉”“生切肉”“纯肉”的违法线索。

  (十二)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欢迎社会各界热情参加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获得及时有效处理,提供线索时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权益。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